(原创 钟英乔 卫正律师团队)
检索主题词:医疗争议、保管合同纠纷、财物丢失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某患者因气胸入住医院,手术前,因行手术不能携带金属进入手术室,患者将首饰及手机交予医院护士放置回其病房,术后经麻醉复苏后返回病房,神志清醒,对答流利,医院护士拉开抽屉给患者查看,并告知患者手机、首饰已放置在病房床头抽屉内。患者于次日发现项链失窃,医院报警。
2024年6月,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委托卫正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将手机、黄金饰品和铜钱交付医院护士时,医院护士未明确表示保管,而是将财物放置回病房并在患者经复苏室复苏后告知其财物放置在病房病床旁的柜子抽屉中,且经患者要求拿出手机交给患者联系其朋友,故双方保管合意不明确。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根据交易习惯、生活经验等综合裁量,其对于患者的物品并无法定保管义务,医院也不存在约定的保管义务,无法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患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该特定情景下已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在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医院已经尽到了无偿保管人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故意随意放置患者财物或占为己有,即使患者的财产损失客观存在,但这并非医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医院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入院时,签署了《入院告知书》,载明“注意个人财产安全,贵重物品勿留在病房,防止丢失。”护士在术前已帮患者将物品放置回病房病床旁的柜子抽屉中,在术后告知患者财物地点并经其确认。医院将患者交付的财物放置于合理的保管地点,并在患者术前书面告知其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术后及时告知其财物存放的地点,在处理保管事务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无偿保管人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不应苛责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全案,从一审驳回全部诉请到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的落脚点始终围绕是否构成保管关系、是否尽到保管义务展开。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无为患者及家属保管财物的法定义务。本案警醒医院,如仅帮患者放置财物时,应明确告知患者,不进行保管,让其注意个人财产安全。如与患者约定帮其保管财物,应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而对于广大患者,本案更是一堂生动的风险教育课,在住院期间,对于手机、首饰等贵重大额物品,不可因“交付”给院方人员便放松警惕,而应优先考虑交由家属带回或寄存于医院保险柜,若委托医护人员代为存放,则务必明确沟通保管方式并第一时间确认。须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无偿保管关系中,充分的风险意识和主动的自我保护,永远是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线。